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《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(暂行)》《河南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办法(暂行)》的通知
豫建市〔2025〕137号
各省辖市、济源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,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局:
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决策部署,深入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》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》,从即日起,废止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<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(暂行)><河南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办法(暂行)>的通知》(豫建行规〔2021〕2号)。
鉴于《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(暂行)》《河南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办法(暂行)》(豫建行规〔2021〕2号)已废止,在新的信用管理制度公布实施前,依法必须招投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,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施工招标时,企业信用、拟派项目经理信用分值,暂按满分计算。
2025年7月16日
2025年7月16日